最高检发布的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中的王某某侵犯商业机密案例,为涉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引。对于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如何计算损失等核心问题,检察机关作出了准确认定。在严惩破坏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企业建章立制,预防侵犯商业机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等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示范意义。
注重行为实质审查,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判断王某某的行为是否系单位犯罪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B公司并没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且该公司的产品多是A公司的同种设备,B公司人员系王某某实际控制,由此能够认定王某某成立B公司是为了利用A公司的技术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因此,本案应为个人犯罪。
根据商业机密特征,准确判断技术的非公知性。侵犯商业机密案件审查的重点在于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应充分的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重点审查电子证据,并借助行业专家意见,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具体来说,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是关于涉案技术密点和具有非公知性的证据。为准确认定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商业机密,办案人员多次前往A公司查看被侵权设备,仔细地了解干燥专业方面技术和涉案各种各样不同型号闪蒸干燥机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并将核心密点与图纸一一对应;同时,围绕涉案技术有没有非公知性进行取证,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检验结果以及涉案密点在图纸和设备上的有效体现,复核鉴定报告中关于密点的检索策略和检验判定的过程,听取专家意见,最终认定该核心技术所依附的密点是通过大量实际工程应用得以验证且从未对外公开的,具有非公知性特点。因此,依法采纳认定涉案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的司法鉴别判定意见。
二是关于涉案技术具有商业机密特征的证据。首先,根据现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证实A公司的三个密点反映其核心技术。根据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别判定程序的合法性,可以认定,鉴定机构依据鉴定材料得出A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其次,根据研发资料、销售合同以及保密规定,可以认定A公司对该技术进行了大量研发和改进工作,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并且还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所以,涉案技术属于商业机密。
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合理计算经济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包括商业机密的研发成本、合理许可使用费、使用周期、成熟程度等,以及权利人被侵权后市场销售量是否减少、竞争优势地位是否丧失等。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审计部门沟通、走访权利人、查阅相关判例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准确的通过权利人的销售利润的损失来认定。为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终确定以B公司闪蒸干燥机的销售量乘以A公司闪蒸干燥机的利润率来计算,并在B公司闪蒸干燥机的销售量中将未包含闪蒸干燥机技术核心密点的相对独立的普通部件和辅机销售金额剔除。本案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计算方式是一致的。
综上,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商业机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可能会引起创新投入的减少、研发技术进度的减慢,损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注重审查涉案技术有没有非公知性,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检验结果以及涉案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