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准则。辞去职务包含因公辞去职务、自愿辞去职务、引咎辞去职务和责令辞去职务。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去职务、责令辞去职务和因问责被革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组织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一起遭到党纪政务处置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则履行。
第五十七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准则。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查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上的才能较弱、遭到组织处理或许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运用。降职运用的干部,其待遇依照新任职务职级的规范履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革职的,一年内不得选拔。降职运用的干部从头选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从头任职或许选拔任职,应该根据详细景象、工作需要和个人状况考虑,合理的组织运用。